浙江宁波,一公公和儿媳结婚,婆婆、儿子却不反对。如此荒唐是为哪般?
公公是宁波某地农民,婆婆上个世纪70年代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与公公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儿子与儿媳在2003年结婚,二人育有一女。儿子是宁坡一家具城老板。家境也算殷实。
正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公公先与婆婆离婚,接着儿子与儿媳离婚,最后公公与儿媳结婚。
在一般人看来,公公与儿媳结婚让人匪夷所思,有违人伦,不可接受。但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民政局居然给二人签发了结婚证。
他们为何不顾旁人异样的眼光坚决领证结婚呢?
原来,公公所在的村子遇到大开发,即将拆迁,户口上多一个人,就可以多分几十万拆迁款,而且还可以享受村里经济合作社的分红。但是婆婆、儿子早已农转非,无法迁回,根据政策,只有儿媳、孙女还是农村户口,只要将二人的户口迁入公公所在村子,就可以享受这些经济利益。
为此,一家人商量后进行了一连串的离婚、结婚闹剧。
当公公为儿媳、孙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告知公公,需要取得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才能办理。
但是,他们的目的昭然若揭,村民心里都知道是怎么回事,都不愿村里多人瓜分村里的分红。所以公公回村里办手续时,村委会死活不给他办理。
眼看办不到,又不敢拿村委会如何,公公、儿媳、孙女共同作为原告,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认为不给他们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属于行政不作为。
庭审中,公安机关据理力争,认为已履行告知义务,是因为原告无法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才不给办理,不是不作为。并点破了公公、儿媳想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等经济利益的目的。
来旁听的村民说:村里有经济合作社,每名社员每年可以分红4.8万元,但这项福利只有农业户口的村民才能享有。
而“婆婆”是一名下乡知青,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她的户口也变成了农转非。“儿子”在外面做大老板,早已不是农村户口。他们整个家庭除了“公公”,只有儿媳和孙女还是农村户口,但他们母女的户口在另地,只要“公公”将他儿媳和孙女的户口迁到他的名下,就可以享受社员分红的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公、儿媳、孙女三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公公、儿媳在民政局拿到了结婚证,但这种婚姻合法吗?
对此,当时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
这件事发生在2013年,根据当时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结婚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时最高法出具了一个答复,认为婚姻法对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但为了照顾群众看法,最好说服他们不要结婚,非要结婚的,可以让他们迁居等。
不过这个规定在2012年就废除了。虽然废除,但对处理类似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据此,有人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公共和儿媳不能结婚,“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公和儿媳结婚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时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际就是现在大家所熟知的公序良俗原则。
据此认为公公和儿媳结婚违法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是不合法的,应当撤销。
这事放到现在来看,其实法律规定没什么变化,所以仍然具有争议。
那么,你觉得这种婚姻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