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屏蔽App开屏广告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拦精灵”软件屏蔽开屏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拦精灵”软件所属公司需立即停止被诉行为,赔偿“芒果TV”共计9万元。
庭审现场
案由:付费后帮用户屏蔽开屏广告被起诉
如今,开屏广告已成为各类手机App的“标配”。为了避免被广告打扰,各种可自动屏蔽App开屏广告的软件应运而生,而由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开发的“拦精灵”软件便是其中一款。据悉,该软件通过设置几乎能跳过所有开屏广告,吸引了众多用户下载。
“芒果TV”的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发现,“拦精灵”能帮用户跳过其App开屏广告进入内容页面,直接影响了“芒果TV”通过手机软件开屏广告获取直接收益,使公司遭受利益损失,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于是,“芒果TV”方将“拦精灵”开发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中,原告“芒果TV”方认为,“拦精灵”软件屏蔽开屏广告的功能,严重妨碍并破坏了其公司服务的正常运行,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被告“拦精灵”方则认为,其软件的跳过功能不属于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也未影响“芒果TV”正常运行。“拦精灵”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跳过关闭开屏广告,更好地实现了用户“一键关闭”的权利,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拦精灵”通过跳过广告等功能吸引用户下载软件,并在用户免费使用特定次数后要求用户充值,其获益模式建立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服务及正常运营之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拦精灵”所属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其后,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屏蔽开屏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都记者在庭审直播中获悉,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帮助用户屏蔽App开屏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过程中,“拦精灵”方辩称,“芒果TV”投放的开屏广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用户拥有“一键关闭”开屏广告的权利;同时,用户启动App时,尚未享受到任何对价服务。因此,“拦精灵”方认为开屏广告的商业模式应当是视频App经营者有权利投放,用户也有权利随时“一键关闭”,App经营者并不享有必然获利的权利。
其次,“拦精灵”方还认为,其披露的“拦精灵”产品代码证明了该软件的技术原理是通过安卓无障碍服务系统浏览检测用户手机端,发现开屏广告上有“跳过”按钮并模拟点击,从而实现对开屏广告的关闭效果。模拟点击“跳过”按钮触发的是该按钮自有功能,并没有改变被“芒果TV”设置的关闭功能。
此外,“拦精灵”方指出“芒果TV”广告收益只与广告投放的轮次有关,与广告播放的时长无关,“拦精灵”软件未影响广告投放,“芒果TV”也无权对用户观看广告时长作出要求。同时,用户的点击率取决于用户的个人意愿,不应限制用户个人选择和合法权利。要求驳回一审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重审该案。
对此,“芒果TV”方表示,“拦精灵”与“芒果TV”App均为手机应用软件,两者存在市场经营竞争关系。“芒果TV”App设置开屏广告是一项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也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且在广告中设置了“一键关闭”的功能,应受到法律保护。
“芒果TV”方表示,“拦精灵”所属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跳过“芒果TV”开屏广告,妨碍破坏了其通过提供广告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正常经营活动,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并因此丧失了部分潜在的市场交易机会。“拦精灵”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要求维持原判。
终审:维持原判,“拦精灵”赔偿9万元
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宣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解释,在该案中,构成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诉行为利用了技术手段,二是被诉行为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三是被诉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造成妨碍或破坏,使其无法正常运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芒果TV”设置了开屏广告,但同时设置了“一键关闭”按钮,此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尊重了互联网用户的选择权,“芒果TV”App提供的服务属于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另外,“拦精灵”软件系通过技术手段帮助互联网用户跳过“芒果TV”的开屏广告,满足利用技术手段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取证视频显示,用户使用“拦精灵”软件并开启自动跳过广告选项后,再点开“芒果TV”App时开屏广告有多次未能显示,证明该软件系对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实现了跳过操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这种屏蔽破坏了“芒果TV”在依法提供网络服务时,开屏广告的投放及跳过设置方式,进而影响了广告投放效果以及产生的广告收益,实质上损害了“芒果TV”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综上,“拦精灵”方行为符合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综合考虑“芒果TV”影响力、开屏广告价格,以及“拦精灵”软件用户量和收费情况等因素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拦精灵”方上诉,决定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分析指出,从庭审情况来看,“拦精灵”一定程度上是直接屏蔽了开屏广告,此举和“代替用户跳转”是两个不同概念。“拦精灵”的做法属于,在一个合法运营的软件中嵌入一个东西,代替消费者做出屏蔽选择,这就属于侵权行为。
有观看直播的网友将此案类比为,有商家将广告贴在家门上,居民委托“保安”进行清理,于是商家起诉了保安。如何看待这一说法?
朱巍回应称,允许“保安”清理小广告后,可能“意味着以后所有进小区搬家具、栽树栽花的广告,小区门口的保安都能代替业主说了算,代替开发商说了算,代替所有人说了算,只有他说了算。那么以后再往小区里运任何东西,他都可能收‘保护费’。”
“假设这个案子判‘拦精灵’赢了……今天拦的是你的开屏广告,明天可能就会拦你更新的软件补丁。‘保安’变成了业主选择权的支配者。”他解释。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首起有关屏蔽App开屏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据报道,去年8月,开屏广告屏蔽软件“李跳跳”App宣布无限期停止更新,原因是收到一份国内知名互联网大厂的律师函,称该App通过屏蔽、过滤浏览器广告服务之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