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平一男老师因为学生不服管教,打了孩子一巴掌。家长报警,派出所认为这是老师对学生的正常教育,没有对老师进行任何处理。学生家长不服,将派出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张宏大学刚毕业没有多久就考上了某地的教师编制,成为一名小学教师。因为学校体育老师比较少,而且男老师更少。学校为其安排了一年级到四年级的体育课,以及一年级到六年级的足球社团课,而且还要并负责体育保管室的器械保管、领取和发放。
事发当日,五年级一班的学生准备上体育社团课,社团课老师让学生林杰和诗雨等同学去体育器材室领取上课用的体育器材。
林杰等人来到器材室找到当班的张宏要求领器材,但是张宏表示上课时间还没到,不能领取。
几个孩子开始在保管室门口摇门或用竹竿捅门,张宏再次告知上课了才能拿体育器材。
学生消停了一会,等待期间林杰使用同学毛天的手机播放存储在手机里的骂人语音。张宏听到后认为是在骂他,便从办公室走出来询问是谁在骂人。其他几个孩子看到老师生气了,十分害怕,有学生告诉张宏是林杰。
张宏便问林杰是不是他骂的,林杰否认,张宏当场便扇了林杰一记耳光,并说“你们这些无法无天了”。
林杰回家后,告诉了父母在学校发生的事情。林杰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随后,林杰家长报警,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这是老师惩戒过度,不是构成治安案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宏打学生耳光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
公安局在调查期间,组织了调解,张宏对林杰进行了赔偿,但是林杰父母仍然要坚持追究张宏的责任。
所以林杰父母对公安局处罚不服,以林杰名义将公安局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林杰陈述他的诉讼理由:
1、张宏的打人行为不是教育惩戒行为
林杰表示,他不是张宏的学生,两人没有直接的教师和学生关系,张宏殴打林杰的时候并非处于教学过程中,所以这不是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惩戒,而是故意殴打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张宏的打人责任。
2. 张宏殴打未成年应该加重处罚
张宏作为身材强壮的体育老师,有能力知道其殴打未成年人的行为将会引发的后果,其具有殴打他人的故意,应对其加重处罚,不是不予处罚。
最后,林杰表示,虽然张宏已经对其进行赔偿,但是那是民事赔偿不能代替治安处罚,公安局仍应当履行本身的职责。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局则辩称:
1. 该案确系发生在教学过程中,林杰也确实存在不听老师管教以及播放骂人语音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张宏实施扇耳光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不具有殴打、伤害林杰的故意。
2.本案经公安局调查结束后,发现张宏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所以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张宏与林杰私下已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张宏述称,其仅出于教育目的轻轻拍了一下林杰的左脸,对林杰并无伤害故意。张宏的行为属于教育惩戒,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行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惩戒规则》第八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本案中,张宏兼任学校的社团课老师及体育器材保管老师,林杰在等待领取体育器材期间,在校园内公开播放骂人语音,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张宏有权对林杰采取以教育为目的、符合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
张宏实施打耳光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是不属于规定所列举的惩戒方式,且打耳光对学生而言具有较强侮辱性,又造成了林杰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已超出《教育惩戒规则》允许范围。
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负有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张宏体罚林杰致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局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法院最后判决:1.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张宏很可能会被治安处罚,是否能够保住工作都是疑问,这就是冲动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