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孩父亲:会继续申诉

大象新闻记者 梁娇娇 张攀 段晋哲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定杰、汪蓓蕾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大象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进行了旁听。

图片[1]-“11岁男孩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孩父亲:会继续申诉-小师评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宽宽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宽宽身上有遗书一份,称其死亡与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有关。

事发前,宽宽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宽宽时使用了”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语,实施了调换座位,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罚站听课等行为。邹某在课堂上批评教育其他同学时,与对宽宽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

图片[2]-“11岁男孩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孩父亲:会继续申诉-小师评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宽宽的批评教育行为,未实质偏离教育目的,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同样语气严厉,并未刻意针对宽宽,宽宽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宽宽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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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在批评教育时,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宽宽的心理情绪变化,事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邹某部分言语行为(在课堂教学中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收取红包现金、接受宴请等),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针对原告宽宽父母所提出的教室监控视频被删除、缺失情况,法院二审查实,确认教室监控视频有被人为删除和缺失。其中一段视频(2021年11月9日18时之后)是由教职人员张亮私自删除,其供述是因为自己在事发后进出过该教室,害怕被卷入其中,所以删除了部分视频。法院认为张亮删除的这部分视频和本案指控事实无关联。

另外一段缺失视频(2021年10月27日13时42分15秒至14时42分31秒),调查显示是由学校另一名老师王某军拔掉监控视频电源所致,并且此视频也与本案指控的事实无关联)。

关于2021年10月26日14时54分21秒至15时30分放学的视频缺失这一情况,法院指出现有技术手段无法进一步恢复,继而无法确定该时段视频是否客观存在过,更无法鉴定出视频文件缺失的原因。根据以上三点,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邹某存在故意删除或隐匿视频的行为,并且二审法院认为教室监控视频文件部分被删除或缺失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图片[4]-“11岁男孩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孩父亲:会继续申诉-小师评对此,宽宽的父亲张定杰表示,他们夫妇认为被删除和缺失的教室监控视频是案件的重点,他们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对教室监控视频做恢复,寻求答案。

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被告人邹某全程戴着黑色口罩出庭,未有任何表态,宣判结束后她表示服从判决,签字后随法警一起离席。 图片[5]-“11岁男孩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男孩父亲:会继续申诉-小师评

宽宽父母庭后表示,事情发生接近三年,班主任邹某从未主动联系过自己。他们拒绝一切民事赔偿与和解,只希望继续通过刑事诉讼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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