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的流浪犬咬伤人,法院判饲养人全责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闫良芳 记者 张晓培)捡来的流浪烈性犬伤了人,责任谁来担?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禁养烈性犬伤人案件,法院判决由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2023 年,李某收留了一只流浪烈性犬秋田犬,李某将该犬拴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树下,至事发时已饲养两个多月。事发当天,张某带着一只小宠物狗在小区内玩耍,该狗与李某饲养的秋田犬发生撕咬,张某靠近两狗时,被秋田犬咬伤。

张某随即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张某为右上肢、左下肢、腰部开放性损伤。张某家人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 4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犬只为秋田犬,属徐州市公布的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犬只,李某将流浪秋田犬饲养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且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犬只咬伤张某,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李某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称,在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徐州市禁止饲养的危险犬标准和名录中,危险犬是指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包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等。《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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