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身份申诉之路被堵死?移民局更新 CSPA 年龄规则

每天7分钟:

一早,一投资者告诉我,本来可能尝试的一条路被堵死了。之前,其正在尝试通过某业内大律师向移民局申诉,为其在美读书按照表A已经超龄的小孩追回EB-5身份。但是,刚刚接到律师通知,移民局更新了在美国调整身份的计算CSPA(儿童年龄保护法)年龄规则,堵死了申诉的空间。

5月23日,移民局更新了审案手册,发布了第七卷第七章调整身份的CSPA规则:

首先,我们看下什么是CSPA(儿童身份保护法案):

在2002年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制定前,如果一个小孩在其父母获得绿卡之前满21岁,那么他们将无法随父母一同移民美国。这就是所谓的“超龄”。

所以美国国会后来制定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去保护那些因为移民申请处理时间过长而超龄的孩子。然而,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并不保护那些因为受排期而受到影响的孩子。换句话说,如果是因为移民局审核移民申请(对EB-5而言是I-526审批)的时间过长而导致孩子超龄,那么儿童身份法案将保护这类孩子的儿童身份。然而如果是因为移民申请被核准,然而申请人受签证积压导致的排期所影响,无法马上申请移民签证,那么这个时候,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将不能阻止这些申请人的孩子超龄,从而这些孩子将无法随他们的父母一同申请移民签证。

其次,CSPA年龄或者子女超龄的计算规则:

移民局给的公式是:Age at time of visa availability – Pending Time = CSPA Age

翻译过来也就是,如果不超龄需要:[排期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实际年龄 - I-526审批时间)< 21 周岁

现在我们来解释下,为何此次移民局更新CSPA规则为一次重要的政策更新?

I. 2015年

话要回到15年,排期刚刚发生之后,借着奥巴马移民行政改革的东风,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和移民局就签证排期,开始启用两套表格,即所谓的表A和表B。

15年10月和11月,移民局对于EB-5投资者在美国调整身份者,启用表B接收I-485申请。两个月的黄金期,对于EB-5而言,仅有的两个月,依照表B来接收I-485申请,在此之后移民局再也未对EB-5开放过表B。

在这两个月的期间里,有不少幸运的EB-5申请者递交了I-485,并获得了临时合法身份。但由于表B开放突然,故而这部分申请人中,以在美求学并为主申的留学生为主,不过也不排除有少量的I-526已经获批并且正好持B类签证在美国的家庭,顺势递交了I-485申请。

II. 2016年

16年10月份之前,在行业内期盼移民局新财年再次启动表B之时,对于即将面临子女超龄的家庭而言,能否依靠在美转换身份(递交I-485)而锁定年龄,业内曾有一定的分歧与期盼:

乐观的观点:

悲观的观点:

不过,有业内某大移民诉讼律师认为,(当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要能按照表B接收I-485申请,如果移民局不认可锁定年龄,起诉成功的可能很大。

可惜的是,2016年10月份,即2017新财年,移民局开放了所有其他家庭和职业移民类别的表B,唯独在一天前关停了EB-5的表B,并且至今再未开放过。因此,也未能有家庭成功做此尝试。

III. 2018

在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和移民局,启动双表制(表A和表B)之后的3年,2018年5月23日,移民局终于在此次审案手册的更新中,对于在美调整身份的CSPA年龄计算的明确规则:

将家庭和职业移民类别,visa availability的日期明确为表A的时间,也就是,计算CSPA年龄依据的是表A而非表B。

本文伊始所提到的投资者的特殊情况是:

其I-526申请是在2015年5月(排期开始)-2015年10月(启用表B)之间获批的,这是一个特殊的时间段。不幸的是正好没赶上排期,巧的是获批又在表B开放之前,而表B的截止日(2015年5月1日)又是在其优先日之后。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将表B的截止日理解为,在此之前都是visa availability(有签证)时,那么其获批时就应该有EB-5签证,小孩也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超龄。

因此,在移民局对于CSPA所依据表A还是表B政策未给出明确规则之时,给了类似投资者以一定的申诉空间。本文开始中提到的业内某大移民律师,也认为有一定向移民局申诉成功的可能。

2个月前,该投资者刚刚登陆,还在犹豫是否应该为其在美读书的小孩递交I-485之时,移民局的新政策已经下来,堵死了该操作空间。

现在,尚不清楚2015年有幸抢进表B的EB-5家庭中,是否有依据表A超龄而依据表B不超龄的情况,如果有这样的家庭的话,恐怕值得找律师一试,向移民局申诉,有可能可以保的子女的绿卡。

如有上述情况,请留言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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