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女孩整容时心脏骤停,被告人无行医资格

三年前,19 岁的小玉(化名)本想通过隆鼻手术变得更美,不想却因此丢了性命。今年,再次听到女儿小玉(化名)的名字时,母亲刘梅(化名)眼泪夺眶而出。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审理,审判结果将延期宣判。

2021 年 6 月 20 日,19 岁的小玉前往表姐工作的医美机构做隆鼻手术,不料却因此丢了性命。

当天,小玉躺上手术台后,阿某为其实施麻醉,手术过程中,小玉出现心脏骤停,经过约 4 小时心肺复苏,她被 120 急救车转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院初步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吸入性肺炎等。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阿某无执业医师证,麻醉前准备不充分,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风险评估不到位,术中观察病人不到位,经验不足、处理病情不及时等过错行为,与小玉因缺血性脑病和吸入性肺炎致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和重度残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属主要因果关系类型,参与程度量值建议为 75%。

回忆起小玉实施麻醉的过程,阿某说:” 原本麻醉医生不是我,他们约的医生当天来不了,朋友才打电话让我帮个忙。” 到美容院后,负责隆鼻手术的医生和几名护士已经做好准备工作,阿某询问小玉有无基础病,小玉说她有哮喘。随后,他便着手为小玉实施全身麻醉。

手术开始半小时后,阿某通过监护仪发现小玉血氧降低,出现心脏骤停的情况,随即向医生反映,医生立即停止手术,为小玉进行心脏复苏。随后,小玉心脏恢复跳动。观察近 4 个小时后,美容院负责人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小玉才被送往医院。

经过抢救,小玉成为 ” 植物人 “,在重症监护室经过 100 多天救治后,没有好转迹象,小玉父母只得忍痛放弃治疗,办理出院,回到家后第三天,小玉离世。

公诉人认为,阿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使被害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下降,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因阿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阿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阿某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在法庭上,阿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 ” 没意见 “” 无异议 “。

公诉人表示,阿某原本系某三甲医院的聘用人员,其明知没有医师资格证,不能独立实施麻醉,对人的生命极其不负责任。公诉人向专业麻醉人员了解得知,一台正规的全麻手术,实施麻醉手术人员除了有医师执业资格证,还要有医生相关等级资格,并且要有充足的麻醉手术实施经验。

事发后,涉案美容院未再经营,赔偿款支付了一部分后就拖延未给,刘梅夫妇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该案经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目前在执行阶段。

检察官提醒,决定做医疗美容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时注意核实机构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轻信广告或者他人宣传。对于使用的药品,要核实清楚其相关信息。另外,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后,应及时保存好就诊记录和病历等相关资料,在对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时,应暂缓进行后续诊疗,如果遭到不法侵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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