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的创业小项目补贴政策,具体信息可能会因年度政策调整、地区政策差异以及申报条件等因素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有的支持措施:
1. 创业担保贷款:吉林市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低利率贷款,并给予政府贴息支持。
2. 创业补贴:对于初次创业并注册在吉林市的小微企业,可能会给予一定的创业启动资金补贴或者租金补贴。
3. 项目扶持基金:政府可能会设立创业项目扶持基金,对有前景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4. 免费或优惠培训:提供创业培训课程,帮助创业者提升技能。
5. 其他税收优惠:对于创业期间的税收方面,也可能有优惠政策,如免征部分税费等。
要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你直接咨询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当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他们可以提供最准确的政策解读和申报流程。同时,你也可以在吉林市政府官网或者相关创业政策发布平台上查找最新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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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各城区就业局、开发区人社局和市就业服务局在《吉林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吉林市就业服务局按季汇总,生成《吉林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报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财政局复核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公示:城区内审核合格人员在吉林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外县(市)审核合格人员在各自对外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未来几年好做的小生意推荐,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审核: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各城区就业服务局、开发区人社局上报的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合格后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外县(市)每季度上报初审名单,市就业局按名单进行汇总抽检。
吉林市创业小项目补贴
初审: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符合资金发放条件。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市就业服务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市辖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初次创业补贴。
对于首次创业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而言,“资金少租金贵”是创业路上的阻碍之一,为此,我市为创业者提供初次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可向吉林市就业服务局申领初次创业补贴。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精简补贴证明材料,对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
申请人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或向注册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经营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可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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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绩效评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舟山民宿创业小项目摆地摊,重点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创业企业(农户)数、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在安排下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七条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主要用于场所租赁费、基地基础设施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农业生产设备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网络建设费、变电取水设备购置费、燃料费、环保设备购置费、培训设备购置费、教学补助费(含外聘教师补助)等。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第五条 申报时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资金和初创企业补贴申报指南市(州)、县(市、区)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年度拟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不包括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项目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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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可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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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申请人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也可向注册地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将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同时,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将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凡是在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可申领初次创业补贴5000元。
专题:
农村创业史
农村创业片
农村创业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