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话题冲上热搜。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案件的起因,就是周先生多次向刘女士借款。而刘女士则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
后来催还款屡次无果,周先生则是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后来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意,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而关于刘女士向周先生微信转账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法官所说: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
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通常情况下,一般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而转账行为如果不是为了维系双方感情的生活的必要开支,也没有带有无条件赠与的意思的话,是可以追回所转款项的。
当然,据律师分析,“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这句话也不完全正确。
如果发红包时,明确说明了红包并非赠与,则微信红包就不是赠与。
而微信转账在没有清晰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比如情侣之间的转账行为,如果是为了表达爱意而进行的,特别是带有“520”、“1314”等这些特殊数字的,就会认定为双方自愿赠与行为,不能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