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醉汉学生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

2024年3月31日晚,3名醉酒男子在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外以“11点的外卖”戏弄女生,被本校“查外卖”的3名男生制止。醉酒男子不服闯入校内,其中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学生脖子,学生挥拳反击致醉酒男子倒地。不考虑其他因素,从法律上分析,学生挥拳反击系正当防卫。

图片[1]-反击醉汉学生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小师评

一体化正当防卫

一、一体化正当防卫概述

我国司法实践认定正当防卫“难”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司法人员没有认识到任何防卫是一体化,而是抽取与损害事实的“近因”,即,加害行为认定正当防卫。二是,司法实践认为,侦查机关没有认定正当防卫的职权,防卫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检察人员以前述“近因”批准逮捕,故意伤害等罪基本已“坐实”。

所谓“一体化正当防卫”,是指引起正当防卫的一系列因素,而不是防卫过程中某个“片断”。从正当防卫的过程分析,不法加害是正当防卫的初始原因,不法加害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等损害是结局。在此期间,防卫人与加害人力量的对比,工具的使用等因素均是一体化正当防卫考虑的因素。例如,因加害人身体强壮,云南退伍女军人用水果刀将其刺死被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多数司法人员认为第一款与第三款是“对立”关系。如,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伤亡”的结果,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结果仅能是轻微伤,否则便是防卫过当。本法之所以将防卫过当置于第二款,该结构的安排便是提示司法人员第一款与第三款是“包容”关系,即,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结果也包括伤亡结果。

就《刑法》第二十条的内容而言,三款内容并没有规定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机关,即,侦查机关也有正当防卫的认定职责。扩大解释正当防卫认定机关,一方面,设定正当防卫的要旨在于“正义不应向不法让步”,从而彰显正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也不至于放纵犯罪。

侦查机关之所以不敢认定正当防卫,其主要原因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侦查人员稍有不慎在各类专项行动中可能成为被追诉的对象,而司法解释对检察官、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特别的保护,如,因法律、政策水平的原因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有追诉侦查人员的案例,多数侦查机关便“放弃”了正当防卫认定的职权,如,济南醉酒男子被诊断为脑疝后,警方拘留了正当防卫的学生等。

二、“11点的外卖”已构成侮辱妇女

一般而言,送外卖人员在工作期间不饮酒,更不能醉酒,据此,3醉酒男在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外醉酒送外卖不符合常理。公众可能要问,3醉酒男去学校门口做什么?这是“11点的外卖”回答了公众的疑惑,即,醉酒后调戏女学生。

“晚上11点”点外卖通常是夜班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娱乐业的工作人员也是“晚上11点”点外卖。3醉酒男对女学生讲这是11点的外卖,其含义不言自明,女生受到侮辱爆了句粗口也在情理之中。当地派出所作出调解处理显然没有理解“11点的外卖”的含义,男生对公然侮辱妇女行为在校外即可行使正当防卫权。

醉酒男之所以在校外敢以“11点的外卖”公然侮辱妇女,其主要原因是刑法学者,或者司法解释将侮辱妇女罪与强制猥亵罪混为一谈,如,“两高”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文义解释,本条规定了两个独立的罪名,即,强制猥亵罪和侮辱妇女罪。混为一谈的后果是,侮辱妇女罪成为“空白法条”,妇女被公然性侮辱以侮辱罪处理,且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图片[2]-反击醉汉学生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小师评

“11点的外卖”已构成侮辱妇女

三、掐住脖子即可行使正当防卫权

从搏斗术分析,一方掐住另一方脖子相当于拿住了对方的“命门”。脖子是人体器官最为脆弱部分之一,掐住对方的脖子可以造成窒息,从而使对方丧失反抗能力。当一方被对方掐住脖子通常的反应是脚踢,或者挥拳反击,此为“本能”还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当然,第三人可对“掐脖人”进行正当防卫。

图片[3]-反击醉汉学生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小师评

被醉汉掐脖后,学生挥拳反击系正当防卫

就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的“掐脖子”事件而言,学校禁止学生点外卖不当,3名学生倘若阻止正常的送外卖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本案的特殊性在于,3名醉酒男不是送外卖,而是在校外公然侮辱妇女,3名男生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当醉酒男追到校内掐住1男生的脖子,该男生出于本能反应挥拳可评价为意外事件,其他2男生可正当防卫。因第三人对掐脖人可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男生挥拳发生的意外事件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司法机关可对侮辱妇女的3名醉酒男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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